question-icon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的日期如何算结束?

我用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现在不太清楚它的日期是怎么算结束的。我担心错过什么关键时间点导致信用证失效,影响交易。想知道是按照哪个标准来确定结束日期的,是发货日期、交单日期,还是其他的,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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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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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是指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则意味着见票即付。 关于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期结束的计算,需要依据多方面的规定和因素。首先,最常见的是依据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的有效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受益人必须在这个截止日之前向指定银行交单。这个截止日就是信用证日期结束的重要参考点。例如,信用证上写明“本信用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受益人要在这一天之前完成交单等操作,否则信用证可能失效。 此外,信用证还会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单期”。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该期限,根据UCP600,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提交。比如,提单日期是2025年10月1日,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那么受益人就需要在2025年10月16日之前交单。 还有装船日、发运日或接受监管日等时间节点也会对信用证日期的结束产生影响。一般来说,这些日期要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如果超过了规定的装运期限,即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也可能被视为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拒付。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必须在2025年11月15日前装运,若实际装运日期是11月20日,这就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可能导致后续交单出现问题。 总之,计算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期的结束,要综合考虑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交单期、装运期等多个因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来操作,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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