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损失该如何计算?


在破产案件中,准确计算损失对于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类型损失的计算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债权损失。这是破产案件中常见的损失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比如,甲企业欠乙企业一笔 100 万元的货款,约定 2 年后还款并按年利率 5%计算利息。但甲企业在 1 年后申请破产,此时乙企业的债权就视为到期,且利息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乙企业的债权损失就是 100 万元本金加上 1 年的利息 5 万元,共计 105 万元。 其次是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例如,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丙企业支付了 20 万元定金,丁企业尚未交付货物。丙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丁企业有权要求丙企业返还 20 万元定金,并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准备工作所花费的费用等。 再者是资产贬值损失。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贬值。对于固定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通常会按照评估价值来确定其损失。评估机构会根据资产的市场价值、使用年限、折旧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可能会因为市场价格波动、产品过期等原因贬值。在计算存货损失时,需要考虑存货的成本、市场售价、销售费用等因素。比如,戊企业有一批成本为 50 万元的存货,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该批存货的市场售价仅为 30 万元,同时销售这批存货还需要花费 5 万元的销售费用,那么该批存货的损失就是 25 万元。 最后是员工权益损失。《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员工权益损失主要包括拖欠的工资、福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例如,己企业破产时,拖欠员工工资 30 万元,还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0 万元,那么员工的权益损失就是 50 万元。 总之,破产案件中损失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计算。各方当事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