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起诉金额该如何计算?


在医疗纠纷中,起诉金额的计算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赔偿项目。以下将详细为您介绍这些项目及其计算方式。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因医疗纠纷导致患者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已发生的和后续可能需要的治疗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患者因医疗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范畴。后续如果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整容手术等,这些预计会产生的费用也可以在起诉时一并主张,但需要有相应的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支持。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它是指患者因医疗纠纷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依据上述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一位上班族因医疗纠纷住院一个月,期间单位扣除了这一个月的工资,那么这部分扣除的工资就是他的误工费。 护理费同样不容忽视。护理费是指患者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比如,患者住院期间请了护工进行护理,护工每天的费用就是护理费的一部分。 交通费是指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例如,患者去医院复诊、转院等产生的打车费、公交车费等都属于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患者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补偿。依据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比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每天50元,患者住院10天,那么住院伙食补助费就是500元。 营养费是为了促进患者身体恢复而给予的费用。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例如,医生建议患者加强营养,那么法院会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营养费的金额。 如果患者因医疗纠纷造成了残疾,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若患者不幸死亡,其家属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总之,医疗纠纷起诉金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赔偿项目,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