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判断买卖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财物?
我最近遇到个事,有人和我做买卖,收了钱却没给货,我怀疑对方是买卖诈骗,想知道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是怎么判断对方是非法占有我财物的呢?我就想弄清楚判断的标准和依据,好了解自己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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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判断买卖诈骗罪中非法占有财物,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来综合考量。首先,“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想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式来判断。当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获得资金,数额较大且无法偿还,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一是明知自己没能力偿还,还大量骗取他人钱财。比如自身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却和人签订大额买卖合同收款后不发货。 二是非法获取资金后消失不见,也就是常说的“跑路”,让被害人无法找到行为人追讨财物。 三是肆意挥霍骗来的资金,不顾被害人利益,随意消费财物,导致无法返还。 四是把骗得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显然表明其非法占有的恶意。 五是采取抽逃、转移等手段隐藏或隐匿财产,试图躲避偿还债务。例如把资金转移到他人名下账户等。 六是暗中藏起或销毁财务记录,或者搞垮企业,逃避偿还责任。 七是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具体案件中,检察院会全面审查证据,判断是否能证实行为人存在这些情况,以此来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相关概念: 非法占有:指无合法依据,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意图和行为。 推定:司法实践中,根据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的一种判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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