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累犯是怎么计算的?


在探讨缓刑累犯如何计算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缓刑和累犯这两个法律概念。 缓刑,简单来说,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当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后,基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比如,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在这一年半的缓刑考验期内,他表现良好,遵守规定,那么一年的有期徒刑就不用实际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累犯则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些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 关于缓刑与累犯的关系,需要明确的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所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构成累犯的前提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这个前提条件。例如,李四之前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由于他原判刑罚没有执行,所以不能认定为累犯。 综上所述,由于缓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况,所以从法律规定和逻辑上来说,缓刑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都不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累犯。这是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缓刑和累犯的相关规定得出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认定和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