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在法律领域中,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规定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时效的计算,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通俗来讲,“知道”就是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的损害,比如发现农作物因污染而减产、身体因污染出现不适症状等情况。“应当知道”则是指虽然权利人可能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受到损害,但从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实际情况来看,他应该能够发现损害的存在。例如,周边工厂长期排放刺鼻气味,导致附近居民家中物品出现腐蚀现象,即便居民没有进行专业检测,但从常理推断也能知道可能受到了损害,此时就可以认为是“应当知道”。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权利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地震影响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剩余的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污染企业提出了赔偿要求,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三年。 此外,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还是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所以,当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时,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后的三年内,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虽然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