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费如何计算?
我遭遇了人身损害,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对交通费的计算不太明白。想知道这个交通费具体是怎么算出来的,是只算我自己去看病的交通花费,还是陪护人员的也算?还有票据方面有啥要求?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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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里,交通费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交通费一般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这里面包含了送医交通费、转院途中的交通费以及参加救护人员的交通费等。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受伤去看病、转院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都在这个范畴里。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明确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时,在时间标准上,涵盖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人员标准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实际发生标准就是按照实际用于交通的费用计算;票据标准要求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 。 通常,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受害人需要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要是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交通费发票,在没有特殊情况时,法官考虑到交通费实际产生的事实,一般会酌情认定交通费约为500 - 1000元。若提供的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吻合,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明交通费的证据使用,同时视为没有提供票据,由法官酌情考虑。 相关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侵权人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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