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交通费如何赔偿?


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交通费的赔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指出,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通俗来讲,就是因为这次事故导致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转院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对方需要赔偿。比如你去医院看病打车的费用,或者因转院乘坐大巴、火车等产生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必须要有正式票据,像出租车发票、车票等,而且票据上显示的信息要和你就医的情况能对得上。 赔偿主体方面,如果对方车辆投保了保险,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例如,你因为受伤去医院复诊多次,每次乘坐公交车花费2元,一共去了5次,那么产生的交通费用就是10元,你提供公交车票作为凭证,这10元就属于合理的可赔偿交通费。再比如,你受伤严重需要转院,乘坐救护车产生了1000元费用,这也属于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有救护车收费票据就可以要求赔偿。 相关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强制保险:就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保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用于补充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保险,常见的有第三者责任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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