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自产产品作为福利时两税如何计算?
我公司打算用自产产品给员工发福利,但是不太清楚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怎么计算。也不知道计算依据和标准是怎样的,怕算错了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想了解下这两税具体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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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用自产产品发放福利的情况下,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问题。下面分别为您解释这两种税的计算方法。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也就是说,企业把自产产品发放福利,在增值税上要按照销售来处理。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该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确定销售额后,用销售额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就能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接着是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视同销售的收入要计入收入总额,同时产品的成本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发放的自产产品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按照120万元计入,成本100万元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就相应增加20万元。然后根据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发放自产产品作为福利时,要分别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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