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在了解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如何计算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拆迁安置房来说,其增值税的计算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的情况。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这里所说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如果符合这个条件,在计算拆迁安置房的增值税时,应纳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即应纳税额=销售额÷(1 + 5%)× 5%。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或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那么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的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 + 9%)× 9%。销售额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也有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 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这里的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1 + 5%)× 5%。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确定方式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类似,也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拆迁安置房的增值税计算可能还会受到当地税收政策以及具体业务情况的影响。例如,有的地方可能对于拆迁安置房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特殊的规定。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建议及时与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如销售合同、发票、土地出让合同等,以便准确核算销售额和扣除项目。总之,拆迁安置房增值税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相关的税收法规准确计算,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