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职责履行后应该怎样变更监护权?


在了解监护职责履行后如何变更监护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监护权的概念。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变更监护权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变更,另一种是通过法院判决变更。 首先来说协商变更。如果监护人之间能够就监护权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这种变更不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签订变更监护权协议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方式相对简便快捷,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例如,孩子的父母原本是孩子的监护人,现在父母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将监护权变更给孩子的祖父母,只要各方都同意,并且保障了孩子的权益,就可以签订协议。不过,虽然是协商变更,最好还是将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再来看通过法院判决变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权。这里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来做出判决。 此外,在变更监护权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尤其是对于有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变更监护权后,新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无论是协商变更还是法院判决变更,都要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