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如何主张指定管辖?

我最近涉及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感觉现在受理的法院可能存在一些不方便审理或者有其他不适合继续审理的情况。我想申请指定管辖,但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操作,是要提交书面申请吗,向谁提交,申请里要写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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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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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当您需要在行政诉讼中主张指定管辖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确定申请的理由。常见的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虽然有管辖权,但由于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又可分为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主要是指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因而需要回避;事实上的原因,例如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受诉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 然后,准备书面的指定管辖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比如如果是因为法官回避问题,要写明具体的回避事由;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等情况,要说明灾害对法院审理案件造成的影响等。同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您的理由。 最后,将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提交给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就会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将案件指定由其他合适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可能会驳回申请,案件仍由原受诉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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