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据该如何收集?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收集证据至关重要,这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收集证据的方法: 首先是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 书证方面,像事故认定书能明确事故责任划分;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可以反映受伤情况;医疗费票据及清单是主张医疗费用的依据;收入证明用于证明误工损失;暂住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也可能作为相关辅助证明;还有拖车费票据、停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这些书证能从不同角度还原事故及损失情况。 - 物证通常是受损的物品,如果要主张赔偿,最好保管好原物。要是原物不便保管,比如易腐烂的水果等,应在双方在场或请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拍照保存。 - 证人证言,当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时,可寻找事故现场的证人到庭作证。这就需要在事故发生时,尽量留存好现场见证人的联系方式。 - 鉴定结论包含车辆损失费鉴定、伤残鉴定书、误工时间或护理时间的鉴定书等。这些鉴定能准确确定损失程度和赔偿范围。 - 视听资料可以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制作的照片、录像、录音,或者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这些能直观地还原事故发生经过。 其次是申请证据保全。如果遇到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预先确认或者固定。比如,事故现场的某个关键监控录像可能会被覆盖删除,就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最后是申请法院收集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另外,收集证据时要注意,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避免伪造或篡改证据;还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防止证据在传递或保存过程中受损或丢失。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且应以正式票据为凭,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相关概念:(证据保全:就是对可能会消失或者以后很难取得的证据,通过法院提前进行确认、固定,防止证据灭失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物证: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