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如何进行综合治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公正,因此进行综合治理十分必要。 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为打击刑讯逼供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要不断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则,能从源头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动机。 在司法人员管理方面,要加强教育培训。一方面,要强化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明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培训和实践,使他们掌握科学的侦查和审讯方法,避免因能力不足而依赖刑讯逼供获取证据。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可以通过上级对下级的工作检查、案件复查等方式进行;外部监督则可以引入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对刑讯逼供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在司法程序设计上,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例如,要确保他们在被讯问时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监督司法人员的讯问行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同时,要规范讯问程序,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社会层面也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通过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众了解刑讯逼供的危害和法律后果,鼓励公民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此外,还可以借助舆论的力量,对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和批判,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刑讯逼供的良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