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报工伤后该如何赔付?


当单位申报工伤后,赔付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工伤认定是赔付的基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一旦工伤认定成功,就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接下来就是赔付的具体内容了。赔付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是伤残津贴,如果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四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五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之,单位申报工伤后的赔付是一个严谨且有法律依据的过程,职工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确保得到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