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单位经济性裁员该如何补偿?

我所在的单位因为经营困难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我也在被裁名单里。我想知道单位这种情况裁员,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给我补偿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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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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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补偿问题,是许多面临此类情况的劳动者关心的焦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当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零5个月,那么单位应支付3.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工作了3年零7个月,就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总之,劳动者在面对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要清楚自己应得的补偿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与单位在补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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