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应该如何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救济,以弥补其在婚姻中所受到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为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当存在这些法定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关于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坏等。对于这部分赔偿,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依据进行计算,需要无过错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医疗票据、财产购买凭证等。 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痛苦给予的补偿。由于精神损害的程度难以精确衡量,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比如是偶尔出轨还是长期与他人同居;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比如是否对无过错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生活成本较高,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能相对会高一些。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通常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外,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