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生事故全责方无人员伤亡该如何赔偿?


在汽车发生事故且全责方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赔偿范围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多种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这其中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比如车辆碰撞后维修零部件、喷漆等的花费,车上携带的贵重物品因事故损坏的损失,以及车辆故障后请拖车拖至修理厂产生的施救费等 。 其次,如果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也需赔偿。 再者,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在赔偿范围内。例如出租车、货车因事故不能运营期间的损失 。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可以索赔,比如因为车撞坏了,这段时间乘坐出租车上下班产生的费用 。 然后,赔偿方式上,如果全责方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责任人自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交强险不同项目的赔偿限额,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在实际处理赔偿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受损方要注意保留好各种相关证据,比如维修发票、车辆所载物品购买凭证、停运损失的证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票据等,以便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证明自己的损失。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购买的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进行基本的保障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的一种,是车主自愿购买,用于在交强险赔偿不足时,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停运损失: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事故不能正常运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非经营性车辆因事故不能使用期间,为满足日常出行需求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