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如何进行赔偿的?


肇事逃逸后,赔偿责任的承担有明确规定。首先要明确,一般肇事逃逸的一方会被认定负全部责任。 赔偿顺序是这样的:如果逃逸车辆参加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这是因为交强险就是为了在交通事故中给受害者基本保障的,不管肇事者后续怎么处理,保险公司得先在限额内赔偿。比如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8万元,伤残赔偿限额是18万元等,在这些限额内赔付受害者相应损失。这里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要是逃逸车辆无法确定,或者该车辆没有参加强制保险,同时由于抢救费用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这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是为了保障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救治和妥善处理后事,不让受害者因为肇事逃逸而陷入困境。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具体赔偿项目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关概念: 交通肇事逃逸: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故意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甚至潜逃藏匿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肇事车辆不明、未参保或费用超交强险限额时,先行垫付受害者抢救、丧葬等费用的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可向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