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外伤该如何赔偿?


当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外伤时,赔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赔偿所依据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是指为了治疗外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这部分费用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例如,伤者去医院看病,医院开具的发票就是确定医疗费的重要依据。 护理费是指伤者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比如,伤者请了专业的护工来照顾自己,护工收取的费用就是护理费的一部分。 交通费是指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需要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例如,伤者打车去医院复诊,出租车发票就是交通费的证据。 营养费是根据伤者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如果医生建议伤者需要补充营养来促进康复,那么就会产生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果伤者住院治疗,那么这部分费用就是合理的赔偿项目。 误工费是指伤者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伤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伤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伤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伤者因伤致残,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