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发放主体错误该如何补偿?
我家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是后来发现补偿发放主体错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明白补偿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在土地征收发放主体错误的情况下,到底该如何给我们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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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土地征收发放主体错误的情况,首先要明确责任归属。 如果是征收部门的过错导致补偿发放主体错误,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部门有责任追回错误发放的补偿款,并将补偿款重新发放给被征收人。这其中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错误获得补偿款的一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意味着被征收人依法应得到这些方面的合理补偿。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被征收人要及时与征收部门沟通,提供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补偿。若征收部门不履行责任,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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