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诉讼该如何进行?

我给别人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要起诉,我不太清楚一般保证诉讼的流程。我想知道在这个过程中,我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要走哪些程序,我该如何应对。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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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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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进行一般保证诉讼时,我们需要清晰了解各个环节和涉及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这意味着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通常应先起诉债务人,若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可能面临法院驳回起诉的结果。不过,如果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且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问题。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再者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最后是执行阶段。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对于一般保证,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债务人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总之,进行一般保证诉讼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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