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材料给被告,如何确认送达呢?
我最近涉及一场官司,法院要给被告送达相关材料。我有点担心被告那边不承认收到材料,到时候又会 有麻烦。我想知道法院是通过什么方式来确认材料已经送达给被告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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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法院向被告送达材料是确保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确认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就是送达日期,这就完成了送达确认。
留置送达也是一种情况。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采用留置送达的这种方式完成送达后,相关的记录就可以作为送达确认的依据。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也是常见的途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时,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会将送达回证寄回原法院,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确认送达。而邮寄送达则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过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相关的公告记录等材料可以作为送达确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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