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店里自己摔倒,店里是否要负责任?
我开了一家小店,有个顾客在店里自己不小心摔倒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店主是否需要对顾客负责呢?需不需要承担赔偿之类的责任?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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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店里是否要对自己摔倒的顾客负责任,主要依据是店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场所的经营者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进入场所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店里在地面防滑、警示标识设置、设施安全等方面都做到了合理的防范和提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自己因为疏忽或者自身原因摔倒,那么店里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店里地面干燥、干净,没有障碍物,并且在容易滑倒的地方设置了“小心地滑”的标识,顾客自己走路不看路摔倒,这种情况下店里大概率不用负责。 然而,如果店里存在一些可能导致顾客摔倒的隐患,比如地面有水渍没有及时清理、通道堆放物品影响通行等,而店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这些隐患,也没有进行有效的警示,那么就可以认为店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顾客摔倒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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