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要弄清楚怎么样才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是指对被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是依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和职责去解救被绑架妇女的公职人员,比如公安部门负责解救工作的警察等。如果不是这类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构成此罪。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有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针对的就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对被绑架妇女的解救工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工作人员因为与绑架者有某种利益关系,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去设置障碍阻止解救。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阻碍的想法,而是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导致解救工作受到影响,通常不构成此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这里强调“利用职务便利”,比如利用自己的职权、工作便利条件,给解救工作制造困难,像故意拖延时间、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解救计划等。例如,负责解救行动的官员,故意不安排足够的警力去实施解救,或者向绑架者通风报信等行为,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阻碍解救。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罪所针对的对象是被绑架的妇女。如果阻碍解救的不是被绑架的妇女,而是其他情况,那么就不能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综上所述,只有当符合特定的主体条件,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的行为,才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对于一般人而言,虽然也不能去阻碍解救工作,但可能不构成此罪,不过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