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数额怎样定罪?

我有点搞不清挪用公款数额和定罪之间的关系。我知道挪用公款是违法的,但不清楚不同的数额对应怎样的定罪标准。想问问在法律上,到底是按照怎样的规则,依据挪用公款的数额来给人定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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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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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这里需要注意,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本身性质就较为恶劣,所以入罪的数额标准相对较低。而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标准会高一些。并且,如果涉及特定款物,在数额和情节认定上会更加严格。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准确打击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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