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以上寻衅滋事如何定罪?


三人以上寻衅滋事的定罪,需要依据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没有正当理由,故意去捣乱、破坏秩序或者欺负别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三人以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就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比如,三人以上无故在街头多次随意殴打路人,造成多人受伤,或者在商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商场无法正常营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等情况,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强调了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加重处罚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和法条竞合等情况。例如,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讨要合法债务,虽然有一定过激行为,但与那种纯粹为了耍威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在认定上会有所不同。 总之,三人以上寻衅滋事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要依据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相关概念:(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等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法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法定免责事由: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情形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