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怎么算抛妻弃子?
我结婚几年了,有个孩子。最近我老公经常不回家,也不给家里生活费,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我想知道在婚姻法里,像他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抛妻弃子呢?我想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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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相关规定里,抛妻弃子一般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故意遗弃配偶和子女,拒绝履行应尽的扶养、抚养义务的行为。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扶养义务和抚养义务。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的责任;抚养义务则是父母对子女在生活照料、教育培养以及提供必要经济支持等方面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判定是否属于抛妻弃子,要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故意遗弃的主观故意,比如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离开家庭,对配偶和子女不管不顾。其次是客观行为,比如长期不回家,不提供经济支持,对配偶和子女的生活、健康等问题完全不关心等。 像您老公这种经常不回家,也不给家里生活费,对您和孩子不闻不问的情况,如果持续时间较长,并且符合上述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特征,那么在法律上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抛妻弃子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您和孩子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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