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侵犯专利?


要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要了解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专利所有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法律判定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就明确了几种典型的专利侵权行为方式。 在实际判定中,通常要进行全面覆盖原则的判断。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如,专利权利要求中提到产品有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也具备这A、B、C三个技术特征,那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还有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其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例如,专利中的技术是用螺丝钉固定,而被控侵权产品用的是螺栓固定,二者手段基本相同,功能和效果也差不多,就可能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 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