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医疗事故的鉴定进行质证?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对医疗事故的鉴定进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如何进行质证。 首先,要明确质证的内容。质证主要围绕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展开。合法性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人员不符合规定,那么该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真实性方面,要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比如病历资料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等情况。若发现病历资料有明显的涂改且无合法的修改说明,那么以此为依据作出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关联性是指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例如,鉴定结论所针对的诊疗行为是否与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鉴定结论与患者的诉求没有直接关联,那么该鉴定结论对案件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其次,在质证过程中,可以通过询问鉴定人来获取更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在询问时,可以要求鉴定人解释鉴定的方法、依据和推理过程等。例如,询问鉴定人在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所依据的具体医学标准和规范是什么。 另外,还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的意见和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鉴定意见,并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后,要注意质证的方式和态度。质证应当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要尊重法庭秩序和鉴定人。发言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避免情绪化的表达。通过合理有效的质证,才能使鉴定意见在案件中得到公正的评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