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如何依法处理?
我在生活中发现有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情况。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这样的行为应该怎样依法处理呢?这种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依据是什么?我很想了解清楚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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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这三种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滥用职权,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去做事,或者不合理地使用手中的权力,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例如,明明规定只能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但工作人员却利用职权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帮助,造成了资源浪费和其他不良后果。 玩忽职守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比如,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本应定期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但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故意不检查,结果企业发生了安全事故,这就属于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私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不公正的行为。像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好处,而偏袒该方,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除了刑事处罚外,对于存在这些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能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这些处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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