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逃债,根据民法典该怎么处理?


当债务人恶意逃债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债权人提供了多种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首先,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简单来说,如果债务人无偿把自己的财产送出去,或者故意把本来该还的钱拖着不还,让债权人的钱收不回来,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举个例子,张三欠李四钱,张三却把自己的房子无偿过户给了别人,这种情况下李四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张三过户房子的行为。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比如,债务人以非常低的价格卖掉自己的贵重物品,而且对方也知道他是为了逃债,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交易。 另外,债权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还钱就是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他继续还钱,还可以要求他赔偿因为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像利息损失等。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证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凭证等。同时,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的迹象,也可以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转移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