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公司停业后债务该怎么处理?
公司因各种原因停业了,留下了一些债务问题让人头疼。比如公司资金紧张无法继续经营,停业后债主上门讨债,不知道该怎么应对。想了解下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具体有哪些合法合规的债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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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业后的债务处理方式,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所规定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的财产来偿还,而不是由股东或其他个人来承担。 其次,当公司停业后,一般需要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停业属于解散的一种情形),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再者,在清算期间,法人仍然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这是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所明确的。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最后,如果公司破产了,则应当由破产财产偿还债务。破产财产会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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