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企业歇业后,其债务该如何承担?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企业歇业后的债务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企业作为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基于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能够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例如,企业有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而债务为80万元,那么就用这100万元的财产去偿还80万元的债务。 其次,如果出资人存在未如实出资的情况,那么出资人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企业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出资人只实际出资了60万元,那么在企业歇业有债务时,出资人要在未出资的40万元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从开办单位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企业注册资金不实,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比如,开办单位设立企业时未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法人设立条件,或者在注册资金上弄虚作假,那么在企业歇业有债务时,开办单位就要按照上述规则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企业债务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最后,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八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