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该如何处理?
我有个法律文书要送达给对方,但现在对方下落不明,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于送达这个文书是怎么规定的,我该通过什么方式把文书送达到他手上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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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里,送达法律文书是很重要的环节,能保证当事人知晓相关法律事项和自身权利义务。可要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送达就会变得棘手。不过,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来处理这种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通俗来讲,就是法院通过在特定的场所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受送达人告知法律文书的内容。公告送达的时间要求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就视为送达给了受送达人。这意味着,即使受送达人实际上可能没有看到公告,但在法律上就认为他已经知道了公告的内容。
法院在进行公告送达时,要在案件的卷宗里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具体的经过。这是为了保证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方便后续的审查和监督。
除了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忽视可能找到受送达人的其他途径。比如,可以通过受送达人的亲属、朋友、工作单位等了解其可能的下落,或者借助公安等部门的力量查找。如果通过这些途径能够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就可以避免采用公告送达这种相对比较耗费时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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