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当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时,法律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具体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而对于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这里所说的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将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一定的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则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具体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这表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有机会提前回归社会并接受考验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说明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没有很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会面临撤销假释和数罪并罚的严厉处理。这也提醒每一位正在假释期间的犯罪分子,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积极改造自己,重新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