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法院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我觉得这个裁定不太合理,会对我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想了解下,要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具体该通过什么途径、按照什么程序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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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措施。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则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 当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时,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里的复议,是指当事人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判断该裁定是否正确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申请了复议,在复议结果出来之前,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仍然要继续执行。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裁定正确的,会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如果裁定不当的,法院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在申请复议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原裁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例如,如果是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可以说明保全的财产范围过大,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或者保全的方式可能会对自己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等。对于先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可以指出先予执行的条件不具备,或者先予执行的数额过高、财物过多等。 总之,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时,虽然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寻求救济,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且要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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