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辱骂他人该如何处理?


公职人员辱骂他人的情况,需要从不同方面来看待处理方式。 从民事层面来说,公职人员辱骂他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因为公职人员的辱骂行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后果,被辱骂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在治安管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公职人员辱骂他人符合公然侮辱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从公职人员的单位管理角度,公职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六)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九)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十)违反规定用公款消费的;(十一)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十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十三)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情节较重的;(十四)其他违反廉洁要求的行为。辱骂他人这种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单位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如果遇到公职人员辱骂他人的情况,被辱骂者可以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反映,要求单位进行处理;也可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若涉及名誉权等民事纠纷,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