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累犯在刑事案件中有多种罪该怎么处理?

我朋友之前犯过罪,现在又因多种罪行被抓了。我很担心他,想了解一下对于这种累犯在刑事案件里犯了多种罪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呢?会不会处罚得更重?具体的处理流程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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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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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中,要理解累犯在刑事案件中有多种罪该如何处理,我们需要分别对累犯和数罪并罚的概念进行阐释,然后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说明处理方式。 首先,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其次,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当累犯在刑事案件中犯多种罪时,要先对其所犯的各个罪行分别进行定罪量刑。然后,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确定一个总的刑罚。并且,由于其属于累犯,在量刑时要根据《刑法》中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例如,甲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又犯了抢劫罪和诈骗罪。法院会先分别对抢劫罪和诈骗罪进行量刑,假设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应在八年以上十三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因为甲是累犯,法院会在这个量刑区间内对其从重处罚,可能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综上所述,对于累犯在刑事案件中有多种罪的情况,是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结合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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