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导游威胁游客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厦门导游威胁游客的情况时,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要了解导游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哪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导游威胁游客的行为往往与强迫购物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相关联。 当游客遭遇导游威胁时,第一时间要保持冷静,避免与导游发生直接冲突,以防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同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导游威胁的言语录音、现场的视频记录、其他游客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至关重要。 收集好证据后,游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一是向旅行社反映情况。因为旅行社对导游有管理责任,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游客向旅行社反映,要求其对导游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旅行社有义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旅行社未能妥善处理,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导游和旅行社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游客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导游威胁游客强迫消费的行为侵犯了游客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如果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赔偿方面,如果导游的威胁行为给游客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因为被强迫购买了高价商品,游客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给游客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游客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总之,游客在遇到导游威胁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