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主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来确定。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等,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可能会予以支持。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其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比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这些情形下该方会被优先考虑。此外,如果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这也会作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参考条件。 最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一般也会准许 。 总之,法院在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做出决定。 相关概念: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时,要充分考虑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从生活、教育、心理等各个方面为其创造最有利的成长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