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儿童被告该如何进行辩护?


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进行辩护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首先,要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是判定案件的关键,如果证据存在问题,那么指控就可能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果警方获取证据的程序不合法,比如通过逼供获取被告的口供,或者收集的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那么这些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要分析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法律上,认定被告有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并且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证据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例如,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者,可以考虑被告是否具有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节。比如,被告可能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在辩护过程中,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总之,猥亵儿童被告的辩护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从证据、事实、情节等方面寻找辩护的突破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