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经济损失如何界定?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滥用职权罪中经济损失是怎么界定的。我身边有个疑似滥用职权的情况,涉及到了经济方面的问题,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损失才算在滥用职权罪的范畴里,是直接损失算,还是间接损失也算,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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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经济损失的界定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比如说,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资金被错误拨付,这笔被错误拨付的资金就是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指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间接经济损失则是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例如,由于滥用职权导致企业停产,停产期间企业损失的利润就是间接经济损失。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相对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经济损失的计算时间点也有规定。一般是以立案时确已造成的损失为标准。如果在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滥用职权罪的经济损失。而对于那些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虽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不能扣减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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