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我在一家国企工作,最近听说单位里有人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怎么认定的呢?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和情形才会被认定为这个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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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该罪名时,首先要明确犯罪主体必须是国企人员,也就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从事公务’指的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其次,在行为表现方面,滥用职权是核心要素。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例如,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国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规定进行投资决策,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 最后,还需要满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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