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对于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的,应抵扣进项税额直接按照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来确定。比如,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 1000 元,那么这笔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 1000 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购进农产品的情况,如果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有明确规定。 此外,如果是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 燃油附加费)÷(1 + 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 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 3%)×3% 。这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执行的。总之,不同业务类型对应不同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