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怎样认定情节恶劣?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考量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比如在公共场所,某人无缘无故就对多名路人进行殴打,导致其中两人轻微伤,这种情况就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再如,甲多次随意殴打乙,使得乙精神失常,这就满足了第二种情形。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例如,丙长期追逐、拦截丁,导致丁无法正常工作,精神压力巨大,甚至产生了自杀的念头,那么丙的行为就符合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在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方面,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戊多次到己的店铺里任意损毁财物,导致己的店铺无法正常经营,戊的行为就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规定明确了寻衅滋事不同行为方式下情节恶劣或严重的具体标准,有助于准确判断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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