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精神病人,前几天听说他在发病状态下好像伤了人。我很担心,想知道像他这种精神病人在法律上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怎么界定的呢?如果真的伤了人,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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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上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精神病人而言,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由于精神状态的特殊性而与正常人有所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里所说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简单来讲,就是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是什么,或者即使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无法控制自己不去做这件事。比如,有的精神病人在幻觉的支配下伤害他人,这种情况下,因为他处于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意味着病人的精神状态是时好时坏的。当他们处于精神正常的状态时,和普通人一样,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在这个时候犯罪,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情稳定、精神正常期间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他就要按照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接受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类精神病人虽然有一定的精神障碍,但还没有到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还是有部分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他们的精神状况,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有些患有轻度精神分裂症的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精神状态,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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