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认定取保的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表明,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同时,保证人应当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如果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司法机关在具体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较好,可能会倾向于采用保证金保证;如果其能够找到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也可以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