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标准如何认定?


在法律领域中,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基于票据而享有的权利,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资金流转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标准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要明确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追索权则是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等法定情形发生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意味着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通常需要基于真实的交易和支付相应的对价。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一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并且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也就是给付了对价,此时甲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具有合法基础。 同时,《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是以非法手段或者恶意取得票据,即便持有票据,也不能获得票据权利。 比如,丙通过欺诈手段从丁处取得一张支票,那么丙就不能享有该支票的票据权利。若戊在明知丙的票据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情况下,仍然从丙处受让该票据,戊同样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另外,如果己在取得票据时,因疏忽没有审查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等明显不符合规定之处,也会因为重大过失而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此外,对于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根据《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意味着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票据权利的范围受到前手权利状况的限制。 比如,庚通过继承取得辛的票据,若辛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那么庚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也会受到同样的限制。 综上所述,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既要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对价,又不能以非法手段或恶意取得票据,并且在取得过程中不能存在重大过失。对于无偿取得票据的,其权利还受到前手权利状况的制约。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持票人才能合法、有效地取得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