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哪个效力更大?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遇到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哪个效力更大。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该按照哪个执行呢?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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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哪个效力大,需要先对这两个概念有清晰的认识。 规章通常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而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当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当它们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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